严查检疫证明惩戒偷运!农业农村部:坚决查处买卖动物检疫证明、开人情证等违规行为...

2024-10-24
来源: 原创 作者: 丁文

严查检疫证明惩戒偷运!农业农村部:坚决查处买卖动物检疫证明、开人情证等违规行为...


近期,有不少养猪户与猪贩子向记者透露,全国范围内正严查检疫证明。在此背景下,有关广东在政策层面禁止生猪二次育肥的消息开始流传,引发了广大养猪户与猪贩子的密切关注。

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和采访,发现确有相关法规明确指出,广东省内经检疫合格的肉猪,除仔猪和种猪外,应当直接运抵定点屠宰企业屠宰。就此规定,记者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得知,基于疫病防控需要,无论生猪来源于省外调入还是本省饲养,原则上均不得进行二次育肥操作。

商品猪原则上禁止用于二育

合格的猪肉产品需持有“两证两章一报告”,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,以及相应的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,还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为阴性报告。

而养殖户们口中的“饲养票”和“屠宰票”,通常就是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,其“用途”一栏根据具体情况可填写为饲养、屠宰、种用、试验、演出等。具体而言,种猪可开具种用检疫票,30公斤以内的仔猪可开具饲养票,而商品猪则可开具屠宰或饲养票。

河南某大型猪场管理者蒋生(化名)向记者透露,养殖户若计划进行二次育肥,首次出栏运输需开具“饲养票”,表明肉猪是从养殖场运往另一养殖场;而当这批猪二次育肥结束准备出栏后,则需开具“屠宰票”,意味着这批肉猪的最终目的地限定为屠宰场,原则上不得再用于饲养。

就在最近几个月,广东省开始严查检疫票,现在普通小散户基本没人敢冒险跨省拉猪了。”广东的猪中介刘大哥告诉记者,近期广东多地开展动物检疫和生猪调运监管工作。

核心是减少疫病传播风险

为了解广东是否从政策层面禁止二次育肥操作,记者专门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。

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指出,根据《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》的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,经检疫合格的生猪,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。种猪和仔猪应当直接运抵饲养场所种用或者育肥,肉猪应当直接运抵定点屠宰企业屠宰。生猪运输途中,不得销售、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。因此,在广东地区,商品猪原则上是不被允许进行二次育肥操作的。

通过进一步查阅过去几年广东关于生猪调运的相关政策,记者发现从2019年起,广东省的政策便逐渐收紧。从最初划分调运区域,到后来限制调运区域和距离,再到最终暂停屠宰用生猪入粤等措施,围绕的核心主要在于降低生猪疫病传播风险。

“二次育肥”作为一种灵活的经营策略,其本身并无不妥之处,它能够帮助养殖户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猪饲养周期,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。然而,问题在于二次育肥往往伴随着生猪的频繁跨省调运,这无疑为疫病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。尤其在疫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,这种跨区域的生猪流动无疑加剧了疫病蔓延的风险。

因此,从疫病防控的角度出发,广东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非针对二次育肥本身,而是旨在规范生猪的饲养、运输和屠宰流程,减少疫病传播的风险。

监管机制和力度亟需完善

鉴于广东已明确规定肉猪的运输终点必须是屠宰场,从而实质上禁止了“二次育肥”的做法,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行业内的专家与从业者。多数受访者对此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,认为这对于防控疫病传播、维护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。然而,也有部分行业人士表达了他们的担忧与顾虑。

“我非常理解广东省政府的这一决定。”韶关龙凤胎集团董事长曾江平表示,“近年来,非洲猪瘟等疫病的蔓延给养殖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。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,我们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。”

猪中介刘大哥也补充道:“这些政策的出台,有效遏制了走私猪的猖獗。尽管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部分猪贩的利益,但从长远视角来看,这对整个行业的进步帮助巨大。

但是,也有人提出疑虑。某集团猪企高管曾生(化名)告诉记者,政策的出发点是好事,毕竟随意调运与“散毒”无异。但如果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进或存在漏洞,可能会适得其反,导致不良后果。

据曾生透露,一些集团猪企由于旗下的猪场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,存在混用资质的现象,尤其是部分猪企会利用旗下部分猪场的供港资质,通过供港绿色通道向广东调运肉猪。曾生指出,供港对猪只的体型、均匀度等要求较高,因此一些猪企可能会利用这一特点,将不符合供港标准的肉猪通过供港绿色通道运入广东,并在途中卸载。当广东与香港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小时,这种行为可能更为普遍。

因此,曾生认为,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行业的健康发展,必须加强监管力度,完善监管机制,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。同时,也需要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和教育,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法律意识。

也有养殖户向记者表示,担心这些政策会导致市场供需失衡,进一步引发价格波动。“如果大量生猪无法及时调运到需要的地方,短期内市场供需关系势必会被打乱,价格也会因此受到影响。这对于养殖户来说,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。”
附: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(农牧、畜牧兽医)厅(局、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: 

按照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要求,我部近日公布了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。为规范做好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,严格监督管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 

一、按照《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明确检疫范围 

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共列入33种畜禽,包括传统畜禽17种、特种畜禽16种。各地要按照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》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,规范做好检疫工作。对于水貂、银狐、北极狐、貉等非食用动物,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,制定了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(试行)》(见附件),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。羊驼的产地检疫,依照《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》执行,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、布鲁氏菌病、结核病、炭疽、小反刍兽疫。马、驴、骆驼、梅花鹿、马鹿、羊驼的屠宰检疫,依照《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》(NY467-2001)执行。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、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。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,暂不调整范围。 

二、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 

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工作,对于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,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(户)的委托书;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,按照检疫规程要求,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,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,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;要坚决查处“隔山开证”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、开“人情证”等违法违规行为,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;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,积极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,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。 

三、积极做好动物检疫新要求的培训和宣传 

各地要及时组织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学习和掌握动物检疫新的要求,确保有关工作有序落实到位;要做好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,加大普法宣传力度,提高从事养殖、贩运、交易、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;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畅通各种监督举报渠道,推动形成动物检疫监管合力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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